台南縣麻豆鎮北玄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暨辦事細則
台南縣麻豆鎮北玄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省台南縣麻豆鎮埤頭里北玄宮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縣麻豆鎮埤頭里 13 鄰 118 之 6 號本宮辦事處。 第 三 條 本會奉祀主神玄天上帝,宮名為北玄宮。主旨以端正人心,勉人遷善,祈求國泰民安,維護傳統優良文化,弘揚教化,端正禮俗為宗旨暨管理維護本宮所屬財產法物為職責。
第二章 興辦事業 第 四 條 本會興辦事業項目如下: ( 一 ) 配合政府政策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。 ( 二 ) 綠化及美化本宮環境,用以發展本宮觀光事業。 ( 三 ) 順應政策加強推展改善社會風氣,革除不良習俗,以提高信徒生活品質。 ( 四 ) 配合地方興辦各項基層建設,以造福社會大眾。 ( 五 ) 配合玄天上帝神道,救世之美德,為民間百姓解決人力所 無法處理之事宜。 ( 六 ) 舉辦本宮奉祀諸神佛祭典事項。
第三章 信 徒 第 五 條 本宮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之列冊信徒為法定信徒。 第 六 條 凡年滿 20 歲,對本宮主神玄天上帝信仰虔誠,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,得申請加入為本宮信徒: ( 一 ) 建寺本庄信徒及其後代者。 ( 二 ) 對本宮廟務之推展或建修極為熱心,本以犧牲奉獻精神,努力奔走者。 ( 三 ) 對本宮有特殊貢獻事蹟確鑿者。 欲加入為本宮信徒應以書面向本會申請之。 第 七 條 申請新加入信徒之資格,由管理委員會切實審查屬實後,提請信徒大會議決之。 第 八 條 申請新加入信徒一經信徒大會審議通過後,即取得本宮信徒之身分,管理委員會應迅即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經備查為列冊信徒後,享有本宮信徒之權益並盡應盡之義務。 第 九 條 信徒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每一信徒為一權;並有遵守本會規約章程,參與祭典及廟務活動,服從各項議決、執行本會指派職責之義務。 第 十 條 信徒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經委員會查明屬實,提請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後除其信徒資格: ( 一 ) 連續三次無故未參加信徒大會者。 ( 二 ) 不遵守本會規章損害本廟廟譽,阻礙本會廟務推展者。 ( 三 ) 受刑事處分及褫奪公權未滿期者。 ( 四 ) 侵占本廟財產,經判決有罪確定者。 ( 五 ) 罹患重症難以痊癒,有影響廟務之虞者。 ( 六 ) 住址遷移(或戶籍遷出神轄區域者),未主動報知本廟,致行方不明,失去聯繫者。 ( 七 ) 信徒往生者。 ( 八 ) 侵佔或毀損本宮廟產財務者。 ( 九 ) 以強暴或其他不正當手段,妨害廟務人員執行職務者。 第 十一 條 凡自願退出或被開除信徒資格之信徒,其前樂捐款項財務,均不得請求退還。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管理委員會為一切業務最高議決機構。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管理委員 25 名、候補管理委員 3 名,由信徒大會就信徒中直接選舉產生之。 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,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。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 1 名、副主任委員 2 名,其產生方式依本宮辦事細則辦理。 第 十五 條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副主任委員輔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,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其職務,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,由委員互選遞補之均以補足原任之任期為限。 第 十六 條 本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一任三年。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置常務委員三名,由委員互選產生。任期三年,連選得 連任。 第 十八 條 本會置常務監察委員 1 名、監察委員 2 名,由委員互選出三名監察委員,監查委員再互選產生常務監察委員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 十九 條 本會委員任期 3 年,連選得連任(以本宮主神玄天上帝聖誕, 農曆三月初三 日為屆滿日期)。委員會應在當屆委員任期屆滿前 1 個月內擬定選舉計畫,並於任期屆滿兩週內完成辦理下屆委員之選舉及交接儀式。 第 二十 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經管理委員會之議決予以解職,取消其權利、義務: ( 一 ) 自動請辭。 ( 二 ) 有毀損或辱罵神明之行為,損及本宮之名譽者。 ( 三 ) 違背章程阻礙業務推行。 ( 四 ) 受刑事入獄處分,未期滿者。 ( 五 ) 侵占或毀損本宮財產或法物者。 ( 六 ) 死亡。 ( 七 ) 以強暴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段,妨害宮務人員執行職務者。 第二十一條 凡自動請辭或被除名委員資格者,其所捐獻之款項、財務不得 請求退還,更不得對本會有任何請求。 第二十二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( 一 ) 召開信徒大會並執行其議決事項。 ( 二 ) 訂定並執行年度重要工作計畫。 ( 三 ) 監督本宮業務推行情形。 ( 四 ) 運營本宮經費收支。 ( 五 ) 信徒申請新加入、退出、開除等資格之審查。 第二十三條 監查委員會之職權如下: ( 一 ) 監查本會財產情形。 ( 二 ) 監查本會會務及事業執行事項。 ( 三 ) 稽查本會收支經費帳目。 ( 四 ) 審核委員會各種報告事項。 第二十四條 本會委監人員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於改選日生效,任期內出缺時,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之。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總幹事 1 人,由主任委員聘請之,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及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案。 第二十七條 本會依實際需要設置下列各組: 財務組:職掌會計、出納、購置、保管等事項。 總務組:職掌撰擬文書、檔案登記、接待公共關係、環境衛生美化及維護、人事管理等事項。 祭祀組:職掌各項祭典工作。 公關組:推動廟務公關與友宮互動及各項接待之工作。 轎班組:職掌本宮神轎出巡及維修事宜。 每組設立組長 1 人,受總幹事指揮督導,辦理職掌事務。
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 信徒大會,每年召開 1 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。 第二十九條 本會管理委員會議,由主任委員召開,並擔任主席,每年定期會 2 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 第 三十 條 管理委員會議必須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,議案必須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贊成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出席人數 3 分之 2 以上之同意行之: ( 一 ) 組織章程之修訂。 ( 二 ) 信徒資格之開除。 ( 三 ) 有關本宮營繕工程。 ( 四 ) 廟產之處分及有關本廟權益重大事項。 第三十一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席。
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訂為國曆 1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。 第三十三條 本會歲入歲出決算,應於年度終結後 1 個月內由會計組造具報表,提交管理委員會審議外,每年慶典之收支,應於慶典後之委員會議提報。
第七章 祭 典 第三十四條 本宮神佛聖誕、稿賞兵將日期如下: 玄天上帝聖誕,每年 農曆三月初三 日舉辦。 玄天上帝得道紀念日,每年 農曆十月二十七日 舉辦。 稿賞兵將日期為每年農曆三、四、六、八、十、十二月作為賞兵祭典主要月份,舉辦日期應配合法官時間,以假日為祭典日舉行祭典。
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永久成立,除改制為財團法人外,如因特殊原因解散時,於清償債務後,其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營利企業團體,應歸屬本宮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 第三十六條 凡本宮委監,應秉持犧牲奉獻精神參與廟務,不得有怨言或私利行為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。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。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
台南縣麻豆鎮北玄宮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總則:本細則依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。 第 一 章 聯 誼 金 第 一 條 本會聯誼金之運用如下: 本基金收取對象為本寺委員會委員、顧問。 本基金採不定期收取,每年金額新台幣五千元整。 本基金列帳管理,但不列入本寺帳冊,由常務總務委員負責管理。 本基金運用於會餐費、婚喪喜慶禮金、制服等事務。 委員之婚喪喜慶,喜事以壹仟貳佰元,花藍一對為賀禮;喪事以壹仟壹佰元、花圈一對為奠儀。 信徒之婚喪喜慶,喜事以喜幛一只、花藍一對為賀禮;喪事以輓幛一只、花圈一對為奠儀。
第 二 章 職 掌 與 職 權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 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一名。 主任委員任期三年,得連任。 交接日期定為 農曆三月三日 。 候選資格如下: 現任主任委員為當然之人選。 本會委員經三位以上推舉,並徵得本人同意者。 非本會委員,但為社會有為之人士者,應由本會委監三分之ㄧ以上連署書面推舉,但推薦不得超過二人。 推薦日期本會公佈。被推薦者應於期限內,備生辰八字、地址呈於內殿,並由本宮管理人呈疏玄天上帝。 原則上擇訂於 農曆三月三日 晚上,在本宮內殿杯選。杯選辦法協定如下: 唱名後擲杯,成笑杯時為之歡喜,此杯不計,應繼續乞杯。 允杯後之笑杯視為無杯。 以最高杯者當選,但最高杯未超過三杯者視同無效 ( 不含三杯 ) 。另由本會再增加二名人選,同前提名人再參與杯選之,如果再未超過三杯時,另擇日在選之。 如果最高杯有二人以上同杯時,應再比杯。 主任委員卸任後,聘為下一任名譽主任委員。
第 三 條 主任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對外代表本宮。 綜理督導寺務。 人事任免之提名。 執行信徒大會、管理委員會及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之決議。 定期召開信徒大會、管理委員會、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。 本宮各會議之當然主席及召集人。
第 四 條 副主任委員 本會設置副主任委員 2 名。 任期同主任委員。 候選資格如下: 參加主任委員杯選者除新當選主任委員或將卸任之主任委員外,均有資格參加杯選。 杯選方式同主任委員產生程序。 卸任後仍為本會當然委員。
第 五 條 副主任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承理主任委員命令執行任務。 協助及代理主任委員職掌與職權。
第 六 條 爐主 本宮設置爐主一名。 任期一年,經杯選當選起至次年玄天上帝聖誕慶典產生新爐主為止。杯選日期訂於 農曆三月初三 日,慶典平安宴後,在本宮殿內杯選。 候選資格如下: 本會委監、顧問。 非本會人員需經本會委監、顧問二人以上之保薦。 杯選方式同主任委員產生程序。 爐主權責如下: 1. 負責每次賞兵爐主桌之供品事宜。 2. 聖誕三月初三日玄天上帝聖誕祭祀物品準備。 3. 祭典神轎出巡時爐主爐及香擔等負責隨行。 4. 其他未盡事宜得與委員會討論之。
第 七 條 總幹事職掌與職權如下: 承理主任委員命令執行任務。 協調各幕僚小組運作。 各會議之召集。 企劃案之審核。 各友宮連繫。
第 八 條 常務監察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為監察委員會之當然主席及召集人。 執行監察委員會之決議。 監察管理委員會業務推行。 審核每月及年度收支決算表。 監察委員會日常事務。
第 九 條 監察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執行信徒大會及監察委員會之決議。 執行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之決議。 履行監察委員會之職權。 協助及代理常務監察委員職掌與職權。
第 十 條 常務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執行信徒大會及管理委員會之決議。 執行管理暨監察委員聯席會之決議。 履行管理委員會之職權。 協助及代理常務總務、財務委員職掌與職權。
第 十一 條 常務財務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執行主任委員交辦各會議決議事項。 編列重大事務收支決算表。 編列收支預算表及收支決算表。 編列資產負債表、基金收支表及員工待遇表。。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。
第 十二 條 常務總務委員職掌與職權如下: 執行主任委員交辦各會議決議事項。 本宮寺務活動編組。 本宮各會議會場佈置。 本宮物品、用具之採購。 保管及編製財產目錄。 編列收支決算表及現金出納表。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。
第 十三 條 顧問職掌與職權如下: 提供各項咨詢。 協助管理委員會運作。 第 三 章 採購 第 十四 條 本宮平常依年之開支費用最大者為金紙、淨香、香末、香環等,以及列位尊神聖誕敬拜上蒼之天公金等,這些項目之採購由總幹事會同總務組、祭祀組共同與廠商議價之後採購。 第 十五 條 凡本宮平常維修所需用品之零星採購由總務組負責。 第 十六 條 各組需動用經費時,茲規定如下 : 三千元以下 ( 含三千元 ) 由組長直接向財務組申請。 三千元 ~ 一萬元 ( 含 ) 之採購需經總幹事之許可,才可採購。 一萬元 ~ 三萬元之採購需經管理委員會會議通過認可。 驗收後請各組長在帳單上簽名,並交財務組登帳或支付帳款。
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十七 條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可參照組職章程辦理。 第 十八 條 本宮委監均為名譽職,希望各委監能秉持著犧牲奉獻之精神,有錢出錢,有力出力,不分彼此,為推展宮務而努力不要有怨言,不要計較,期望本宮能在和睦的氣氛下日益進展。 第 十九 條 在公事上,以神意為主,任何個人有意見時,請在委員會議時提出供大家參考討論後再請示神明,不要私下撥弄是非,或私自代表管理委員會作出任何決定,以避免不必要之紛爭。 第 二十 條 本辦事細則經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 |